燃氣管道阻火器用GB13347-92的方法來檢測,試驗介質使用城市燃氣是嚴格的。GB13347-92對管道阻火器的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(密封性和外殼強度的水壓試驗和阻火性能試驗)、檢驗規程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運等均作了明確規定。圖1是試驗裝置示意圖。
該裝置由以下幾部分組成:(1)由D、E、G、H、L組成的試驗激波管;(2)由A、F組成的點火系統;(3)配氣系統B;(4)由C、I、K組成的火焰速度測量系統。
檢測主要程序如下:
1、將試驗介質與空氣按規定的混合比置入專用的混氣罐內,充分混合均勻后待用;
2、將試驗管抽真空,放入預混氣;
3、點燃預混氣;對進入阻火器前的火焰速度進行測量;
4、觀測阻火器是否阻火(儀器監測);
5、連續、重復上述試驗,進行數據記錄。
國際規定:阻爆燃(爆轟)型阻火器必須連續經受13次阻爆燃(爆轟)試驗,每次必須完全阻止亞音速(超音速)火焰通過為合格。這里僅給定了一個范圍和原則。在實際測試中,應當首先明確設計要求的阻火速度,這個阻火速度值即為安全阻火速度。實際上阻火器的極限阻火速度應比這個值高出約30%,即取安全系數約1.3左右,以安全阻火速度為標準,按上述程序連續進行13次試驗,均阻火成功,無一失敗,并且每次試驗的火焰速度均大于或等于安全阻火速度的設計值,則這個阻火器的阻火性能視為合格。若連續十三次試驗中,有一次或幾次的火焰速度低于上述值,則應補做試驗,否則安全阻火速度值應降低到13次試驗中火焰速度最低的那一次。若連續十三次試驗中有一次阻火失敗,則即認為阻火器不合格。安全阻火速度值是亞音速的,則阻火器屬阻爆燃型,安全限火速度值是超音速的,則阻火器屬阻爆轟型。若試驗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的問題,中途停止試驗并采取措施進行改進,則試驗應重新按上述程序進行,改進前的試驗數據一律作廢,不能將改進前后的試驗數據合并計算在13次之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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